校属各单位(部门):
11月29日,教育部发布公告,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和反馈意见的途径和方式转发给你们。请教师认真阅读,通过合法、合理渠道正确反馈意见。
一、征求意见稿部分内容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特别是关于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完善教师法律制度,教育部在深入调研基础上,研究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共九章57条,对总则、权利和义务、资格和准入、聘任和考核、培养和培训、保障和待遇、奖惩和申诉、法律责任、附则等予以明确。
征求意见稿提出,教师承担着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立德树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崇高使命。教师应当为人师表,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
征求意见稿提出,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学位。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硕士研究生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取得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学校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实践工作经验;高等职业学校基础课、公共课教师应当取得相应的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征求意见稿还提出了“从业禁止”要求。
征求意见稿提出,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或者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职责,保障教师在教育教学、教学研究、科学研究中的自主权以及创造性开展工作的权利;维护教师依法执教的职业权利,保障教师实施教育惩戒、制止学生违法违规行为、制止侵害学生合法权益行为的职权;保障教师的人格尊严和人身权利,对侮辱、诽谤、暴力伤害等侵害教师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依法追究责任;保障教师潜心教书、静心育人。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不得安排教师到与教育教学无关场所开展相关工作,不得安排教师从事学校以外的执法、执勤或者其他与教师职责无关的工作。
全文详见附件。
二、反馈意见的途径和方式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5号教育部政策法规司法制办(邮编:100816)。来信请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zb@moe.edu.cn。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20日。
教师发展中心
2021年11月30日